本文系作者胡思乱想之作,几无科学性可言。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瞳系体操运动员,与其友礼子、爱子(与被害人为男女朋友关系)、被害人岸田于游乐园共同游玩。一同体验“云霄飞车”项目时,犯罪嫌疑人利用列车通过山洞期间之昏暗环境,趁众人不备,将钢丝(犯罪嫌疑人珍珠项链之穿绳)套于被害人颈部,将钢丝一端连接铁钩挂于铁轨底部,继而利用列车之行驶速度割去被害人头颅,致其当场死亡。
另,犯罪嫌疑人于行凶前将一沾满血迹的刀具藏匿于爱子皮包内。
二、技术分析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行为于技术层面可行,但达到“斩首”效果可能性不大。
本案所涉“云霄飞车”项目列车为双排四厢构造,并排可乘坐两人,共四节车厢,满载八人。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坐于第一排左侧,礼子坐于第一排右侧。本案目击证人男高中生工藤新一坐于第二排左侧,女高中生毛利兰坐于第二排右侧,被害人坐于第三排左侧,爱子坐于第三排右侧,另二黑衣男性目击证人坐于第四排。
继而,犯罪嫌疑人如欲行凶,必须避免列车安全杆束缚,于列车通过山洞时站起后脚踩于安全杆上,膝枕于座椅上方,上半身跨过后排乘客,将钢丝绕于被害人颈部,然后通过抛掷的方式将钢丝另一端所连接之铁钩钩住铁轨底部。进而,产生以下二项分析:
(一)列车安全杆空隙能否制造
能够制造。
本案中“云霄飞车”列车所装配之安全杆是为护胸压肩式安全压杠。当乘客在设施运转过程中身体欲往上离开座位时,压杠的挡肩部分将挡住肩膀;若身体要往前去,则压杠的护胸部分又挡住胸口。这样就将乘客限制在座位和靠背的很小活动范围内,从而防止意外受伤。[1]继而,犯罪嫌疑人何以规避列车发车时压杠压紧并制造足以使其脱身之空隙?本案目击证人男高中生工藤新一之推理是为“在安全杆降下来之前,用背包似的东西放在背后,安全杆降下来就很容易制造出空隙。”后亦为犯罪嫌疑人自认,成为剧情官定事实。笔者经初步计算可知,上述方案可行:成年人(无论性别)胸背间距一般为20cm左右,普通双肩背包厚度一般为20cm左右(本案中中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是为女士单肩包,厚度只会更窄),护胸压肩式安全压杠高一般为50cm;继而由勾股定理(假设安全杆为直线设计)计算可得安全杆长度约为53.85cm,而经增加20cm背包厚度后,可制造cm2之空隙,故基本足以容纳成年女性将头部从下方移除安全杆,故可行。事实上,此亦为国内游艺设施通常采取安全杆与安全带“双保险”之安全标准,及不允许携带背包入场之缘由。
(二)犯罪嫌疑人动作能否达成
1.列车快速行进时犯罪嫌疑人能否完成上述动作
能够完成。
云霄飞车的最高时速一般为km/h(以欢乐谷为例),重力加速度一般为4g左右。[2]人的骨头大约能承受千克/每平方厘米的压力,也就是兆帕的压力,.5个大气压的压力。于航空航天领域,人体大约最大能承受加速度约为10g,乘坐云霄飞车对人体并不会产生过大影响。[3]继而,须就犯罪嫌疑人(因其为体操运动员,假定其拥有顶尖身体素质)能否在此情形下完成上述一系列动作作进一步分析。假设是时列车时速较慢,为km/h,定量估算风速大约是30m/s,密度大约是1kg,人体迎风面积大约是1m2。假设山东内无自然风,那么人受到风阻力的同时,也把撞上的空气带动到30m/s;如果人受到的平均阻力是F,则1秒内,被带动空气的动量变化为:dP=m*dv=Ft,(1*30)*1*1*(30-0)=F*1,可得F大约是N。其次是平衡问题。假设站立的人小退半步(0.5m)作为支撑,而上面的F看作作用在人体重心,而人的身高是2m(实际不可能,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略矮于目击证人工藤新一,后者身高为cm),则如果支撑脚不打滑,有:F*0.5=G*1,G为体重,G=N,大约45kg。申言之,上述动作需要一定技巧即可实现。实践中,铁路工作人员之日常车顶巡检工作内容亦可为其可行性佐证。[4]
上述分析仍值得进一步讨论。
(1)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合适的鞋子来保证不打滑。
(2)上面计算将人体视作平板,正面迎风来处理的(实际情况为背风,阻力应进一步减小),犯罪嫌疑人实为俯身姿势,迎风面进一步减小,而人体也多少有点流线型的样子,比平板受的阻力小。
(3)支撑腿后退的距离。以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法观之,后退1m亦较为可能,仅难以长久保持该姿势。
(4)列车行进路线或非直线,有产生离心力的可能。
综上所述,列车快速行进时犯罪嫌疑人能够完成上述动作。然囿于高速运动时气流变化较为复杂,完成上述动作时需要一定的技巧和运气,而犯罪嫌疑人系体操运动员,具备一定身体素质亦可作解。
2.犯罪嫌疑人身高能否完成上述动作
能够完成。
如前所述,犯罪嫌疑人身高约为cm,腰部至肩部约50cm,臂展约为60cm,故其可支配身长约cm。而由于犯罪嫌疑人需将钢丝套于被害人颈部,实际需要长度=第二排车厢长度+第三排车厢长度÷2(保守估计),由此估算可得一节车厢宽约为73cm,稍显拥挤但较为合理。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身高能够完成上述动作。
(三)钢丝能否将被害人头颅完整割去
1.列车行驶是否足以将被害人“斩首”
列车行驶足以将被害人“斩首”。
由于未检索至切断人类脊柱所需之力,故以断头台相关数据计算(钢丝之锋利程度近似刀刃)。断头台斜面刀质量为40kg,高4m,假设接触时间为0.1s,根据自由落体动能公式可推知断头台砍去人类头颅所需力N(根据v^2=2gh=80求得v=√80;着地瞬间需要用动量来计算Ft=Mv得冲击力F=40*√80/0.1=N)。[5]本案中,将被害人杀害的外力来源于列车速度与固定钢丝之间的作用力。假设是时列车行驶速度为km/h,列车重2t,可于瞬间产生力约N,远大于所须斩首之N。
综上所述,列车行驶足以将被害人“斩首”。
2.钢丝强度是否足够
本案作案工具是为直径不超过1mm的钢丝(须作犯罪嫌疑人所佩戴之珍珠项链串绳用),其按强度分类,有低强度兆帕、较低强度~兆帕、普通强度~兆帕、较高强度~兆帕、高强度~兆帕、特高强度兆帕。[6]此以兆帕为准。如前所述,其于斩首瞬间产生力N,假设细绳面积为1mm2,则其产生瞬时压力兆帕,属于特高强度钢丝,笔者尚未于网络中找寻至此种钢丝。那么,假使钢丝断裂是否还能造成被害人上述损害呢?笔者经询问相关专业同学,其答复上述损害为瞬间发生,且人类皮肤、肌肉较易切割,故有可能在遭遇颈椎阻却并对其造成一定伤害后断裂,无法造成“斩首”之效果。据此得出结论有二:(1)若犯罪嫌疑人持有超高强度特种钢丝(如瓦坎达王国独有之振金制),则本案中斩首效果成立;(2)若犯罪嫌疑人使用普通强度钢丝,亦足以割断被害人气管致其窒息死亡,但不能达到斩首效果。
上述数据仍值得进一步讨论。
(1)特高强度钢丝的强度上限。
(2)钢丝于切断被害人头颅后断裂亦或在前。
综上所述,本集剧情逻辑于技术上基本成立,但在钢丝非为特种钢丝之情形下不能达到“斩首”效果。
三、法律分析
本案发生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的日本,基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及属地管辖,刑事分析应适用是时日本法,民事分析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亦应适用是时日本法(极少数且较不可能之例外:被害人家属选择在他国提起民事诉讼等)。然因笔者能力有限,对日本法不甚了解且无以穷尽当事人诉讼路径,故以现行中国法代为分析。
(一)刑事责任分析
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之行为构成《刑法》第条所规定之故意杀人罪之既遂形态与《刑法》第条所规定之诬告陷害罪。
1.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客体要件: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2)客观要件: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再次,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3)主体要件: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钢丝及列车动能伤人,是为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行为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其次,假定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等阻却事由。再次,以犯罪嫌疑人之自认“他抛弃了我,因此我希望在我们第一次约会的地方用他送我的项链杀了他。”可知,其具备杀人的直接故意,明知其行为会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且希望此种结果发生。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之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诬告陷害罪
《刑法》第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客体要件: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且向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告发。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捏造的事实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事实,如果捏造的事实不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则不构成本罪;不仅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实,而且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进行了告发;诬告陷害的行为必须是明确的对象;诬告陷害情节严重的,这里所规定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诬陷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只要诬告陷害的行为符合以上条件,不论被诬陷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都不影响本罪成立(行为犯)。
(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故意,并且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至于出于什么动机,不影响定罪。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于行凶前将一沾满血迹的刀具藏匿于爱子皮包内,且于爱子皮包内沾血刀具被警方发现后,以旁人(包括在场警察在内)得以感知之音量说:“爱子,我还以为你和岸田先生关系很好呢。为什么?”并客观上迷惑了目暮警官。尽管犯罪嫌疑人未向侦查机关直接告发,但其行为直接迷惑侦查机关侦查,使其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