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禁摩看中国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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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全国各地不少地方都实施了“禁止摩托车上路上牌”的政策。笔者身处的东莞也是其中的一处。从今年开始摩托车在五环路以内和部分镇区都将禁止上街行驶。作为地方的政策法规理应符合国家的法律。但是,在”禁摩”的问题上,地方政府的做法显然是不够谨慎的。

从各地的情况来看,“禁摩”的主要理由基本是两个:一、摩托车的存在严重威胁到了社会治安。(东莞主要是这个问题,之前飞车抢夺的事件屡屡发生。二、摩托车驾驶员不注意交通安全,导致交通秩序的混乱。

  我们首先分析下这两个看似合理的理由,以东莞为例,影响东莞社会治安的确于摩托有关,不过是骑摩托的人决定的,不是摩托本身。摩托车发明出来不是为了用于犯罪活动。我们首先要认清楚这一点。再者如果政府的理由是正确的话,我们可以想象在不久的将来,东莞的面包车也要“下岗”了。因为取摩托飞抢而代之的是用面包车虏劫(即把受害者虏上面包车实施抢劫)现象的频繁发生。因噎废食是很恰当用来形容政府行为的词汇。飞车抢夺的案件的确减少了,但与此同时是东莞政府和东莞市民为此付出了极大的代价。

首先,市民的摩托车要报废,尽管政府出资14亿元补偿市民,但是远远不及市民购买摩托的成本。而政府的14亿源自税收,到头来还是百姓在买单。在实施“禁摩”之后,东莞市民出行出现了困难。虽然东莞人均拥有私家车数量全国第一,但是仍然有大量市民没有私家车,特别是数百万的外来务工者。他们需要出行,需要进行日常生活。东莞公交系统建设还远远不能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同时其高昂的运费增加了市民出行的成本。与“禁摩”的迅速相对比的是东莞公共交通建设的缓慢。到底“禁摩”给市民带来的好处多还是损失多又有谁计算过呢?当然,政府的领导是不用骑摩托车,也不用搭乘公共交通的。对于他们来说此举固然是好处多多了。

至于摩托车导致交通秩序混乱一说就更不靠谱了。在西方发达国家,摩托车同样是居民重要的交通工具。在欧洲的高速公路上常常可以看见摩托车的身影。在中国,交通事故频繁,但似乎与摩托车没有直接关系。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国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才是关键问题。政府应该把重点放在严格驾驶员培训和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而不是今天淘汰这个,明天淘汰那个。

笔者医院附近的路边看到这样一则宣传标语: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禁摩!现在想来真是可笑。科学发展观是建立在人民利益上的。同时也要符合法制社会的要求。然而这些政策与这两者似乎都背道而驰。摩托车上路的权利是《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物权法》赋予的。国家同意摩托车生产,自然可以使用。摩托车作为财产,其拥有者当然有正当使用它的权力。我们很清楚的可以看出地方的政策无疑是妨碍了人们行使他们的合法权利的。作为摩托车的生产企业,同样会因此蒙受意外的损失,他们被无情的赶出市场,他们的损失又该谁来买单呢?。这样一来,投资者会谨慎,他们担心自己的下一次投资会不会又一次因为政府的一句话而再次打水漂。地方政府似乎很喜欢做淘汰大师,这回他们连国家法律也淘汰了。

同时,“禁摩”让我想起最近常常被提起的“宪法法院”的问题。由于类似“禁摩”的政策法规多由地方人大制定通过。个人并没有权力质疑,同时法院也没有权力受理这类的诉讼。中国的法律体系少了“宪法法院”这个非常关键的机构。

在美国的联邦法院就是类似的机构,它主要负责监督国家宪法的执行。审查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要求。人们可以通过向联邦法庭提起诉讼从而取消某些不合宪法的法律。

  中国目前迫切需要一个起到“宪法法院”作用的司法机构。以往要废除不合理的地方法规要上级人大决定。但是作为同一个系统,要做到公正是很难的。全国人大的监督又由谁来进行呢。中国目前存在着许多自相矛盾的法律,地方法规违宪的行为不在少数。要实施依法治国,首先要维护宪法的绝对权威地位。中国迫切需要完善宪法保障体系的建立。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国家和公民的基本利益。

  类似“禁摩”的地方法规频频出现,让我们知道“宪法法院”建立的迫切性。当然,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会引发许多地方利益团体的反对,压力会很大。但是,作为国家发展不可缺少的部分,北京的同志应该狠下心来快刀斩乱麻。总有人要损失利益,但是政府应该只考虑广大人民的利益。地方政府的同志们,像那些“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禁摩”还是少搞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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