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还以为走在大街上被飞车党抢走了东西

在几十年前,一些治安不好的地方,经常发生“飞车党”骑车迅速抢走他人的包包、手机、首饰等贵重物品的违法犯罪之事。这时候很多被害人会认为是遇到了“抢劫”,这些抢走他人东西的人应该以“抢劫罪”论处。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在这里,我要为大家纠正一个错误,一个大多数都不知道的错误。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胁迫或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从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了解到,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中必要是采用了“暴力”、“胁迫”、“威胁”等手段,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害怕反抗或者不能反抗,从而强行抢走公私财物。而普通的“飞车党”驾车趁他人不注意,迅速抢走财物的行为一般并没有使用“暴力”或“胁迫”等手段。因此,其不构成抢劫罪,自然我们一般大声呼救的“抢劫啊,有人抢劫啊!”等说法是错误的!既然一般情况下的“飞车党”抢东西不属于抢劫,那是不是就可以无法无天了?这种观点又是错的,其实,这种“飞车党”的类似行为不叫“抢劫”,而是叫“抢夺”,若财物数额达到标准,或多次抢夺,其构成的是“抢夺罪”,而非“抢劫罪”。我们一起看看什么是抢夺罪,就知道为何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对抢夺罪的规定是: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我们可以看到这条规定最后一句:“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正是对应的是“抢劫罪”。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不采用暴力,不携带凶器是属于“抢夺”而非“抢劫”,但如果携带了凶器实施抢夺,这时候就可以定为“抢劫罪”了。以上,您是否明白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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